强力: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北大汇丰MBA金融与法律论坛第二期】


强力,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银行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著名的金融法学者。

强力教授长期从事经济法学、商法学、金融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在经济法学,尤其是金融法学领域颇有影响,其独著得《金融法》(法律出版社)作为“九五” 、“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为国内多所知名大学指定为经济法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必读教材。多年来他一直跟踪研究经济、金融改革与经济、金融法治问题,参与经济、金融立法论证,经常受聘为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机关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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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的发展使金融企业成为影响国家乃至全球的重要社会组成,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金融消费的日益普及,承担资金融通任务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更为社会公众所瞩目。

11月13日晚,金融与法律论坛第二期,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为大家带来了有关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持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等大家所关心的相关问题的精彩解读。论坛邀请了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院长朱大明副教授作为论坛对话嘉宾。

讲座伊始,强力教授由两天前“双十一”的“剁手鏖战”引出了当前金融企业所面临的支付问题:随着支付方式由最初的现金支付发展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再到当前盛行的第三方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已占据了70%以上的市场份额——在这种第三方支付金融机构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下,金融机构的责任,尤其是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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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教授提到,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公民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由它经营货币的高风险性、掌握稀缺资源的责任性以及作为特殊行业的垄断性决定的。因此。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有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将对众多企业产生强大的政策激励效应、对预防大型企业滥用经济力量起到约束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实现自身、社会的多方共赢。

强力教授从金融机构的重要性、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三个方面逐层深入,全面而具体的阐释了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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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引用和解释邓小平1993年在上海浦东提出的“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以及美国耶鲁大学教授罗伯特·希特的“金融是现代文明的核心”两个十分经典的对金融的定义,强力教授为在当今社会金融机构所拥有的前所未有的重要意义提供了有力的说明。谈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时,他首先用一张关系图为大家简洁明了地阐明了当代企业经营者所应承担的各方面责任:即承担起包括对股东、银行、企业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社区以及国家甚至是国家主权的责任。并结合20世纪70年代的福特汽车公司著名的“平托(pinto)”车型命价事件以及现今中国所面临的修改《劳动合同法》中超前的法律制度等具体的案例对企业所应承担的不同方面的责任给出了具体而深刻的解释。在结合前两个问题的基础上,强力教授继续对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做出了独到而精彩的解读:作为特殊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包括内生性的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实施差别化竞争和营销策略,在最具价值的业务环节和领域上形成并强化独特的竞争优势;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服务能力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外延性信贷投向必须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开展绿色信贷支持环保企业,加大对扶贫、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性贷款的支持力度,开展信捐助慈善等公益活动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他指出,金融机构首先必须要有社会责任理念,才会进而有承担社会责任的内部动力;同时应有相应的促使其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压力。此外,金融机构相关工作者应关注社会发展大势,如近期提出的“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政策均是金融机构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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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强力教授与大家一起分享并探讨了自己工作过程中所遇到几个相关案例:甘肃省华池县实行“普惠金融”政策帮助农民贷款脱贫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华夏银行“飞单”事件,以及因信贷员替借款人还款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强力教授还进一步毫无保留地分享了自己对于中美、海峡两岸相关经济政策异同以及习近平主席成长经历的理解和观点,展现了浓厚的家国情怀。通过对具体案件的热烈讨论交流,听众们对于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有了更加具象和深入的理解。

讲座最后的提问环节,大家纷纷踊跃提问。强力教授也就听众们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给出了详尽而精彩的回答。在听众意犹未尽的掌声中,强力教授结束了他精彩的讲座。两个多小时的讲座过程中,强力教授不仅用自己专业的法律以及金融知识阐释了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更用自己独到深刻的理解和观念为大家解读了当今社会金融机构所应具有的家国情怀。

提问环节:

在强教授分享的具体案例中,为借款人还钱的信贷员最终得到了法院怎样的判决?

看来大家对于这个有趣的案例都十分感兴趣。法院给出的最终判决是借款人应当自身承担这部分欠款。因为他属于不当得利,虽然借款人自身没有还银行欠款但是却从中获得了利益。但是信贷员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因为这存在一个时效问题,如果两年之内信贷员没有联系和通知到借款人,很可能信贷员要自己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了。

近日有新闻报道,在输血时医院要求患者签署感染艾滋免责声明,而确实存在患者因此感染了艾滋的案例。您对这种免责声明有何看法?

这种免责条款本身应该说是无效的。在我看来,血液供应者应为主体而非医院。此外,无论是从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来看,这种免责条款都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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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近期税务总局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征求意见稿,您是怎么理解的?

对于具体的文件我还没有看过。但是我可以和你分享我对于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看法。金融机构对于用户的账户信息是有保密的责任的,包括集团内部的共享都是需要事前征得客户的同意,比如你的账户信息在淘宝、支付宝、余额宝以及蚂蚁聚宝之间的共享都必须事前征得你的同意。但是目前来说,金融机构对于用户的账户信息保密做的还远远不够。

(文章未经本人审阅)

撰稿:王艺霖

摄影: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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